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本人係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109年3月31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於職業工會在保中。 3.109年3月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含)以下。 4.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 5.不符合交通部、文化部等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
6.請備妥會員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若有信用不良者請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受理時間
109年04月20日至109年05月22日止
上午10: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