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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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11:43

你知道嗎? 台灣十五年來每年發生3, 4萬人職業人次,平均每年有1500人因職業災害死亡,6000人重殘……,也就是平均每日2.1人職災死亡、12.6職災殘廢,這只是勞委會統計的資料,卻含有太多沒登記在勞委會的...............經歷七年的努力,歷盡滄桑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於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國際工殤日實施,為職場勞工提供了更多保障。 打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可以看出不同於現行制度的革命性突破,它包括以下特點: 1、打破在職保險制,未納保勞工也有保障,遭受職災勞工離職後仍可加保。 2、打破雇主決定制,遭受職災的工人得自請資遣或退休,醫生得入廠檢查。 3、打破一次買斷制,職災給付年金化,長期照顧遭受職災的勞工。 4、打破原告舉證制,遭受工傷者免訴訟費、舉證責任轉移到雇主身上。 5、打破承攬責任制,職災補償由承攬最上包負責。 在職災實際案例中,勞工往往是居於極度的弱勢,在毫無協助的情況之下,還要取得雇主有過失的證據,顯然非常困難;相反的,雇主因為對職災沒有清楚的認知,對職災沒有事先作預防,發生職災時不知所措,也沒有作事後的處理,造成許多因為職災而引起的勞資爭議。因此可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通過有其正面的意義,雇主在法令督促下,必須更加重視事前的預防和事後的處理,不能再像以往一樣漠視這個問題。 勞工安全原本是一件輕忽不得的事,在人力資源專家看來,如何在事前做好預防職場災變措施,把風險及傷害降到最低是勞雇雙方都應努力的方向。在雇主方面,為了確保職場安全,必須做好以下幾項事前的預防措施: 1、訂定勞工安全須知,以制作小冊子或錄影帶方式,提醒員工隨時隨地注意安全; 2、每一個月定期舉辦勞工安全會議,討論相關問題; 3、提供員工完整教育訓練; 4、定期執行工作場所安全檢查; 5、訂定罰則,對不遵守勞工安全規定的勞工作警告性懲罰; 6、對於曾經發生的職災一定要做記錄,隨時檢討,以避免再次發生; 7、成立醫療小組,增添急救設備; 此外,要減輕職場災變對勞工造成的傷害,各公司應訂定有效的員工協助方案,這樣的方案必須確認協助的目標,但應避免長期的輔導模式; 這些協助應包括: 1、生理上的協助;如提供醫療的補助; 2、心理上的協助;如員工情緒的輔導及家庭諮商; 3、工作上的協助;如幫助康復的員工復職,如他已無法勝任原來的工作,則透過教育訓練幫助他適應新的工作; 4、財務上的協助;如提供員工債財務償還計劃,使員工在經歷職災之後,仍能在工作崗位上發揮所長; 一旦發生職場災變後,公司負責人首先要面對的就是新聞媒體,而如何使新聞媒體報導不致造成公司更大傷害厥為重要課題,大致說來; 1、對於記者的發問,要儘量以簡短扼要的方式回答; 2、一定要提供書面資料及數據; 3、態度要誠懇,千萬避免和媒體發生爭辯; 4、對於目前的損失及傷害, 加以說明,並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因為勞保勞基法罰則太輕,雇主對資遺費,退休金有決定權,產生許多職業災害勞工的悲劇。 政府為了保障職業災害勞工,除了勞保,勞基法外,現在又有職業災害保護法其有五大特色、三大特點,茲將各相關法律及其條文歸納後配合案例及三個比較表(含勞保,勞基法,職業災害保護法,意外險,失能險,雇主責任險,職災險比較表),作統一說明。 施行職業災害保護法之前勞保未加保,勞保未實保, 意外險風險, 法定繼承人,專受的問題, 勞保勞基差 施行職業災害保護法之後 殘廢會代償, 四~十倍保費,資遺費風險 ,退休金風險 以往一些事業單位,類似服務業,認為沒有機器,不大可能發生職災,但是依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三字第○○三五三二六號函釋釋令「…勞基法…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其所列重點檢查為一般事業單位容易疏忽, 如地板太滑,樓梯間推物 一旦疏忽沒做好造成勞工職災,因為未做好保護勞工措施,雇主就是有過失,依職災保護法第七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規定,將舉証責任轉移至雇主,到時候雇主要臨時舉証自己無過失,恐怕很難,因為不論服務業,製造業都有可能碰到勞工職災隨時會發生的風險。 以上大部份是指沒保勞保,即使有保勞保,至少還有勞保、勞基差額風險,在職災法施行之後還有資遣費,退休金要付給職災勞工的風險。 職災法 第三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資遣費,退休金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依照職災法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