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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西服製作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西服製作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勞工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發展生產事業,謀求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會址設於雲林縣北港鎮文化路134號。為發展組織,服務會員得依各鄉鎮會員分佈,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勞工教育及就業輔導和職業、技術、第二專訓練之舉辦。

3.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4.相關團體、文化、技術、教育、會務及工會之交流。

5.會員家庭生計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6.會員儲蓄、保險、醫藥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

7.圖書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8.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查。

9.勞動條件之改善及會員福利促進。

10.勞工法規之制定、修改及廢止事項之建議。

11.主管機關、上級工會之委辦事項。

12.其他合於宗旨及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第 七 條:凡在雲林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西服製作工作等相關工作之勞工如服裝打樣、裁減修改、車布邊、換拉鍊、代工、手逢工、縫補,年滿16歲以上均可加入會員。

第 八 條:會員入會須會員一人介紹,及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資格審查通過,並繳交所有費用後方為本會會員,並送交下次理、監事會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第 九 條: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及履行會議決議案,並按時繳費之義務。勞、健保費未繳納,影響財務正常運作,本會將依勞、健保局欠費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予以停權、退會、退保。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經監事會監察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賠償、除名等處分,依法追訴等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或退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被除名後應繳回會員證,如有欠費一併繳清。

第四章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一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理、監事之選舉為登記制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選舉之。理事長由會員代表直接選舉,未於本會辦理健保者不得擔任理事長,當選之理事長即具本會之理事資格,理事長或監事召集人出缺時,應依法改選或推選代理人。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會員代表直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综理會務,下設組長、幹事、助理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並得設下三組,各組得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總務組:組掌理庶務、宣傳、報告預決算及其他部署於各組事項組訓組:掌理選舉、教育訓練、團體協約、出版、組訓等事項福利組:掌理本會互助、仲裁、衛生、文康、意外團保及其他福利等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組監事會,監事一人,執行監事職務,並得列席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惟處理工會會務,得酌發交通費。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或顧問,委員或顧問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1.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2.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並確定會費徵收標準。

3.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4.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5.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6. 財產之處分。

7.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8. 工會之解散。

9.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10.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第廿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召開會員大會。

3. 擬訂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4. 籌措經費及編造預、決算。

5. 處理本會會務。

6. 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7.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8. 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9. 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10.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辦理入出會及移轉項。

11.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12.加入上級工會及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第廿三條:理事長會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3.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4.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暨督促協調本會各辦事處、聯絡處及各種委員會之運作。

5.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四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稽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代表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ㄧ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六條:工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經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修改,工會聯合會之組織、會員除名、工會財產之處分,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八條:本會各項議事規則、選舉辦法、組織細則、授權理事會訂定之。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繳納,以投保薪資ㄧ日所得為基

  數,由其他工會因轉業,轉入者免收入會費,負擔家計者減

  半徵收。

2. 常年會費:按勞保投保薪資之0.5%計算。

3. 政府補助金。

4. 特別基金。

5. 臨時募集金。

         6.互助金。

         7.會員捐款。

         8.銀行存款孳息。

         9.本會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條:本會財產概況,每年公告全體會員一次,如會員十分之ㄧ連署得遴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本會財產概況。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依法或因故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時,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

第七章 附   

第卅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